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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卫与聊城市一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聊城市一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传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周卫。被告:聊城市一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博平镇辛庄。法定代表人:杭传洋,经理。被告:杭传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与被告聊城市一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聊城市一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及杭传洋在银行的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聊城市一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及杭传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玉廷审 判 员  王树安人民陪审员  张宝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常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