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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巩娟与高秀荣、巩庆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娟,高秀荣,巩庆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80号原告:巩娟,女,汉族。被告:高秀荣,女,汉族。被告:巩庆贺,男,汉族。原告巩娟诉被告高秀荣、巩庆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巩娟负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