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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吉安县日旺食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吉安县日旺食品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李海涛,男,1952年11月2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务农,住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钓源门楼下村**栋。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52********。被告吉安县日旺食品厂。地址:吉安县固江镇黑里桥。法定代表人冯赣荣,该厂厂长。原告李海涛诉被告吉安县日旺食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涛撤回对被告吉安县日旺食品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李海涛负担。审判员  阮明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