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谢崇文与孔祥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崇文,孔祥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谢崇文,男,1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身��证号码:441225198*********。被执行人孔祥银,男,1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莲都镇,身份证号码:441225197***********申请执行人谢崇文与被执行人孔祥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渔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申请执行借款136500元和本案受理费15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孔祥银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房产和车辆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借款136500元、本案受理费1515元和本案执行费197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孔祥银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房产和车辆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查“情况已告知了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20号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令光审判员 甘托权审判员 梁辉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捷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