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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江慧、江更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江慧,江更田,王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19-3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训学校。负责人苗晓翠,该校校长。被执行人江慧。被执行人江更田。被执行人王二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江慧、江更田、王二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自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