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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陈绍伦、陈碧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陈绍伦,陈碧萍,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林建春,行长。委托代理人XX、王立平,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伦,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碧萍,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叶乃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陈绍伦、陈碧萍、福建省大西岸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林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