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致昀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万溢服装辅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致昀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万溢服装辅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1号原告嘉兴市致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琨。被告义乌市万溢服装辅料厂。负责人:陈昭祥。原告嘉兴市致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万溢服装辅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嘉兴市致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致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嘉兴市致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