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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马政森诉宁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政森,宁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马政森,男,65岁。被告:宁文义,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政森诉被告宁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宁文义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政森对被告宁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马政森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