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马政森诉宁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政森,宁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马政森,男,65岁。被告:宁文义,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政森诉被告宁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宁文义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政森对被告宁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马政森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