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执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贺良与朱俊伟、张玉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良,朱俊伟,张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字第3234号申请执行人贺良,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朱俊伟,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张玉洁,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695号民事调解书贺良与朱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贺良要求被执行人朱俊伟支付欠款人民币60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暂无股票、车辆、社保、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根据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妻子张玉洁伟共同被执行人,并查封张玉洁敏名下的房屋和银行账号,张玉洁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申请已进入听证程序,由于申请人亦明确被执行人朱俊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6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俞审 判 员 顾秀贤代理审判员 朱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