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