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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