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行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耿某某拒绝履行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51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杰、刘杰,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耿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耿某某拒绝履行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未向被申请人送达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尚未生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驻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驻国土监决字(2013)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