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民初字第6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李泽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李泽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6024号原告张宏伟,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市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李泽萍,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敖汉旗。原告张宏伟诉被告李泽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宏伟于2014年11月10日起诉被告李泽萍给付租车费及原告垫付费用合计4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现原告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张宏伟现不能提供被告李泽萍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已收取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