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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琮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阴博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琮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博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2号原告江阴琮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永康五金城五金三街29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吉(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博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白玉路8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琮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博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琮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博纬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琮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琮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原告江阴琮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琮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秀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