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民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昌标与王金华、周卫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标,王金华,周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张昌标。被执行人王金华。被执行人周卫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金华、周卫明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周卫明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及查封其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今,本院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王金华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卫明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浙高法(2005)188号《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昌标发现被执行人王金华、周卫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潘华金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梁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