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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谭海燕与陈海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燕,陈海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谭海燕,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抱龙镇云雾村2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8212016768。被告陈海星,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鲤鱼池一村61号2-2,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708017018。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海燕诉被告陈海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海燕于2015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谭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海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海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龚 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