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军与袁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袁众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976号原告刘军,男,1975年11月21日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袁众艺,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袁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审 判 长 邵莉星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人民陪��员王璧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