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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水明与余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551号原告周水明。委托代理人熊超,长沙市雨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余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明诉被告余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水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水明承担。审 判 长  袁文报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龙玉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