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贵州英泰机电有限公司与成都佳瑞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英泰机电有限公司,成都佳瑞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贵州英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宋俊,总经理。被告成都佳瑞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太升北路。法定代表人曾朝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英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佳瑞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英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原告贵州英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蒋雨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