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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高刑终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宋艳犯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刑终字第1534号抗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宋艳,曾用名宋翠萍,女,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牟定县,初中文化,原系XX市丰宁邮政局快递员。因本案于201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薛占义,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宋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宋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卫国武、王国英、杨卫文翰经济损失人民币32489.5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艳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三名原告人均服判,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万虎审 判 员  何永乔代理审判员  梵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