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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二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建勇与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勇,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李骏,苏明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二初字第648号原告:张建勇。委托代理人:邓祖明,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城帅,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李联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李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法定代表人:廖雄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琼,该公司员工。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明辉,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骏。委托代理人:梁明辉,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明义。委托代理人:覃振庆,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4年6月23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3120元,减半收取6560元,由原告张建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坚代理审判员 谢 玲代理审判员 莫寿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