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朴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朴某某,女,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龙海委十三组。被告:崔某某,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朴某某负担。审判员 咸钟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 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