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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朴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朴某某,女,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龙海委十三组。被告:崔某某,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朴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朴某某负担。审判员  咸钟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 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