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阳法贵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晓宾与郭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宾,郭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阳法贵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宾,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岀生,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被执行人:郭志鹏,男,汉族,1991年11月15日岀生,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张晓宾与郭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贵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内容:被执行人郭志鹏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张晓宾借款23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志鹏应于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张晓宾借款23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郭志鹏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查询辖区内工商、车管、房管、金融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志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晓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志鹏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志鹏经查目前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宾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汕阳法贵执字第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张晓宾发现被执行人郭志鹏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新亮审判员 黄文彪审判员 马孝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