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志杰与刘风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杰,刘风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201-1号原告:李志杰。被告:刘风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杰与被告刘风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风臣驾驶的京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停放在景县交警队停车场(宏祥停车场)的被告刘风臣驾驶的京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