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故民二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国江与董金英、吴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江,董金英,吴娜,朱士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90-2号原告:吴国江。被告:董金英。被告:吴娜,系董金英之妻。被告:朱士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江与被告董金英、吴娜、朱士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江撤回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撤诉、调解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3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共计1443元由原告吴国江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