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男,生于1983年2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生于1989年9月1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勉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杨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肖某返还彩礼款771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被执行人杨某于同月30日将案件执行款77150元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肖某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1070元。现本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勉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070元申请执行人肖某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万洲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