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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魏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以闽梅检公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晚21时30分起,被告人魏某某和朋友在某酒家附近小炒店吃夜宵、喝酒,期间邀请下班的被害人李某一起喝酒,之后几人到某某酒吧继续喝酒。次日2时许,被害人李某酒醉摔倒,被告人魏某某遂搀扶被害人李某离开酒吧。二人乘坐出租车到梅列区某某新村某幢楼下,被告人魏某某将其带至该幢自己的住处,利用被害人李某酒醉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3时许手机铃响,被害人李某清醒后离开被告人的住处,于3时15分通过电话向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报案。当日11时,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魏某某的住处将被告人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庄某某、黄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词,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刑鉴(DNA)字(2012)416号生物物证检验报告,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刑鉴(化)字(2012)122号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申请书、谅解书,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被害人李某酒醉不能抗拒的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一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伟光人民陪审员  曾锦锋人民陪审员  赖培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双珠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从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