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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齐会拴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会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辛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会拴,2004年9月1日因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月20日释放。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17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4)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会拴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会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齐会拴跳墙进入河北三佳食用油有限公司院内,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该公司财务室窗户进入室内,后又撬开该公司保险柜,盗窃现金88000余元。2014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齐会拴翻墙跳入河北天大化工设备公司院内,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该公司财务室窗户进入室内,后又撬开该室内写字台抽屉、铁皮柜抽屉,共计盗窃现金118771元。2014年7月5日晚,被告人齐会拴跳墙进入辛集市泊庄村东新恒鑫饲料有限公司院内,撬开该公司财务室抽屉盗走现金5、60元,正要撬开保险柜时听见外面有动静,跳墙逃走。2014年7月5日晚,被告人齐会拴跳墙进入辛集市泊庄村东民昌饲料有限公司院内,撬开该公司财务室抽屉盗走现金1600元。2014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齐会拴跳墙进入辛集市位伯镇美固建材公司院内,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该公司财务室窗户进入室内,后将办公桌抽屉打开,盗走现金1048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齐会拴的供述及亲笔供词;2、被害人张某、刘某甲、王某、李某的陈述;3、证人苏某、马某的陈述;4、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证明。5、辨认现场笔录、照片;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物证:头套2个、手套4双撬棍2个、螺丝刀2个、钳子2个、板子1个、尖嘴刀1个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齐会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会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只是对第一起及第二起的盗窃数额有异议,称第一起盗窃了不到6万元,第二起是8万多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齐会拴跳墙进入河北三佳食用植物油有限公司院内,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该公司财务室窗户进入室内,后又撬开该公司保险柜,盗窃现金88000余元。2014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齐会拴翻墙跳入河北天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院内,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该公司财务室窗户进入室内,后又撬开该室内写字台抽屉、铁皮柜抽屉,共计盗窃现金118771元。2014年7月5日晚,被告人齐会拴跳墙进入辛集市泊庄村东新恒鑫饲料有限公司院内,撬开该公司财务室抽屉盗走现金50元,正要撬开保险柜时听见外面有动静,跳墙逃走。2014年7月5日晚,被告人齐会拴跳墙进入辛集市泊庄村东民昌饲料有限公司院内,撬开该公司财务室抽屉盗走现金1600元。2014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齐会拴跳墙进入辛集市位伯镇美固建材公司院内,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该公司财务室窗户进入室内,后将办公桌抽屉打开,盗走现金10480元。该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主要内容:自2014年6月份以来,辛集市发生多起盗窃财务室案件,经过侦查,发现齐会拴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8月11日19时许,侦查员在齐会拴家中将其抓获。2、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主要内容是:2014年8月12日14时24分,辛集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定程序让被告人齐会拴辨认犯罪地点,其引领侦查人员至辛集市位伯镇美固建材公司门口,指认该公司为其盗窃的地点。侦查人员对其指认的盗窃地点进行了拍照。2014年8月12日13时58分,辛集市��安局民警依法定程序让被告人齐会拴辨认犯罪地点,其引领侦查人员至辛集市中里厢乡泊庄村新恒鑫饲料厂门口,指认该地为其盗窃的地点。侦查人员对其指认的盗窃地点进行了拍照。2014年8月12日13时51分,辛集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定程序让被告人齐会拴辨认犯罪地点,其引领侦查人员至辛集市中里厢乡泊庄村民昌饲料厂门口,指认该地为其盗窃的地点。侦查人员对其指认的盗窃地点进行了拍照。2014年8月12日12时35分,辛集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定程序让被告人齐会拴辨认犯罪地点,其引领侦查人员至辛集市天宫营乡河北天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门口,指认该地为其盗窃的地点。后又引领侦查员至该公司南侧的一处玉米地,指出该处为齐会拴扔装钱信封的地点。侦查员对其指认的盗窃地点进行了拍照。2014年8月12日13时26分,辛集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定程序让被告人齐会拴辨认犯罪地点,其引领侦查人员至辛集市天宫营乡河北三佳食用植物油有限公司门口,指认该地为其盗窃的地点。侦查员对其指认的盗窃地点进行了拍照。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主要内容是:2014年7月10日8时50分及2014年8月2日9时30分,辛集市公安局分别对辛集市天宫营乡天宫营村村北河北天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及辛集市天宫营乡郭王宋村村南河北三佳食用植物油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查,并绘制了现场平面示意图,对室内及周边情况进行了拍照,在河北天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提取了两处撬压痕迹和一处手套印,在河北三佳食用植物油有限公司提取了4种撬压痕迹及一处手套印。4、被害人张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在辛集市安新线公路大白店路段路西经营美固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6月17日上午8点左右,他用钥匙打开财务室门后发现窗户被撬开,窗户外防盗网被破坏,靠北墙办公桌第一个抽屉被打开,抽屉锁被撬,抽屉内的10480元现金被盗,现金为新版人民币,除80元的零钱外都为100元的面额。5、被害人刘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是河北天大化工有限公司副总,2014年7月10日早上他在陪客户吃饭,财务室的人员给他打电话说财务室出事了,他就到一楼东头的财务室,发现财务室南墙东边窗户的防盗网被撬了,窗纱也不见了,南边写字台的抽屉被撬,里边放着的没有发完的工资款被盗了,靠东墙的铁皮文件柜被撬。工资是用信用社的书包装着的,每人的工资用他们公司的信封装着,信封上写着工人的名字和工资数,有一部分是没装信封的,总数是158300元。另有4000元卖废料的现金被盗。6、被害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的饲料厂叫辛集市新恒鑫饲料有限公司���位于位伯村东,2014年7月5日晚上有人进入院内,撬了他财务室的保险柜,但是没有撬开,他办公桌的抽屉被撬了,丢了5、60元。7、被害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的厂子叫辛集市民昌饲料有限公司,2014年7月6日他上班后,发现财务室抽屉被撬了,丢了1600多元钱。8、证人苏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她在三佳食用植物油有限公司担任出纳。2014年8月2日早上7点多钟,她来公司上班,准备进财务室,这时厂领导通知她说别进屋了,财务室的窗户栏杆被撬了,估计是被盗了。他和财务室的另一个出纳王冉一块打开财务室的门,看见财务室的两个保险柜都在地上躺着,门被撬了,保险柜里有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存折卡,在财务室的抽屉里还有网银。她刚才清点了一下,靠东墙的保险柜里的现金全部被盗,是5.6万到5.7万元,别的没丢,银行卡、存折、支票都有,靠西墙的保险柜里被盗现金3.2万元,别的也没丢。9、证人马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她是河北天大化工设备公司的会计,经他们仔细核算,被盗现金是118771元,其中工人工资92524元,另外还有26247元的闲散资金,这些钱全部在公司自制的信封里放着,钱全部被偷走了。10、被告人齐会拴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他自2014年麦收后到2014年8月3日,先后四次到辛集实施盗窃,共盗窃了五个地点,十几万元钱,钱他都还了赌帐。201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他骑着摩托车到辛集市位伯镇东北方向的一个村里的厂子偷东西,他从这个厂子南墙跳到院子里,先用扫帚把摄像头调整了位置,然后用随身携带的扳子将财务室的防盗网的螺丝拧开钻入室内,撬了两个保险柜一共有六万元左右。在这之前的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骑摩托车拿着放撬保险柜工具的编织袋到另一个厂子偷东西,他从东墙上翻到院子里,将摄像头动了动位置,在院子的东北方向有座办公楼,他从楼外边看见有二、三个带防盗网的窗户,他用扳手撬开,然后从窗户里跳到屋里,看见屋里放着铁皮柜,撬开后没有东西,拉开小木柜抽屉,有红色的纸袋,袋里放着好多信封,每个信封里装着钱,他就把这些信封拿走了,出门后去了厂子南边的一片玉米地,走了一段,他就把信封里的钱都拿出来了,数了数有100元面值的8万多元,剩下的约有1万元,数好后他把钱放编织袋里了,信封随手扔到玉米地里了,后就回家了。在这次之前十来天的一个晚上,他到了位伯东10公里的一个饲料厂,从西墙头跳进去,这个厂的财务室门窗都开着,他进去后看见有一个保险柜他忘了撬没撬,狗一叫他就跑了。跑出来后,看见对面还有一个饲料厂,他就从这个厂的铁栅栏门跳进去了,看见有一排西屋,最北边没锁,他就进去了,他从抽屉里翻出来有2、300元,他都拿走了。还有一次,是刚过了麦的一天晚上,他到位伯镇,在辛集市通深泽县的公路西侧的一个厂子,他从这个厂子的北墙跳进去,用扳子将财务室的防盗网的螺丝拧开钻进了财务室,看见屋内办公桌下有一个小木柜上有抽屉,打开后看见了几个信封,信封里有钱,他把钱从信封里倒出来,看了看有大几千元,他把钱放到兜里,装钱的信封没拿,记不清放在什么地方了,他从窗户里爬出来就走了。他去盗窃的地方都是事先转好的。11、辛集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明辛集市公安局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2014年7月11日以及2014年8月4日对张某被盗案、河北天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被盗案以及三佳公司被盗案立案侦查。1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认作案工具照片、随案移交清单,主要内容: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4年8月11日依法对齐会拴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南屋东间屋找到头套一个,在南屋西间屋的货架上找到一个编织袋,内有撬杠两根,一字改锥两把,钳子两把,扳手一个,同时在货架上找到手套三双,在大门下的农用三轮车工具箱内找到手套一付,头套一个。侦查人员对上述作案工具予以扣押并拍照。侦查人员将作案工具让齐会拴在辛集市看守所辨认并拍照。2014年11月17日辛集市公安局将作案工具移交辛集市人民检察院。1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齐会拴于2004年9月1日因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14、前科证明证实齐会拴于2004年9月1日因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5、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会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890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齐会拴所辩解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及第二起的数额不对的辩解意见,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齐会拴供述其将装钱的信封带走的事实的供述以及被害人刘某乙及证人苏某、马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故对被告人齐会拴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齐会拴有如下量刑情节:1、多次盗���,可酌情从重处罚;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可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齐会拴于2004年9月1日因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月20日被释放,系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4、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会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齐会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退清被害单位河北三佳食用植物油有限公司人民币88000元、河北天大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18771元、辛集市泊庄村东新恒鑫饲料有限公司人民币50元、辛集市泊庄村东民昌饲料有限公司人民币1600元、辛集市位伯镇美固建材公司人民币10480元。三、依法没收被告人齐会拴作案工具头套2个、手套4双、撬棍2个、螺丝刀2个、钳子2个、板子1个、尖嘴刀1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丽梅审判员  乔喜来审判员  王华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路冬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