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宝鸡市国土资源陈仓分局与罗银财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银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南街。法定代表人闫科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刚,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监察队干部。委托代理人苏高峰,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监察队干部。被申请执行人罗银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局宝市国土陈监字(2014)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提交了据以申请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机关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调查,被申请人罗银财未经审批和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临渭河河北堤、东堡村原砂石场土地上建游泳池,占地1000平方米(1.5亩),以上事实已经构成非法占地事实,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本院认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4)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客观真实,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基本合法,且执法过程中无明显违法或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应准予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和申请复议,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4)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项,即对被申请执行人罗银财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15000元的行政处罚。审判长 邓惠歌审判员 赵东晓审判员 景兰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