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应才申请执行向兴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陈应才,。被执行人:向兴安,本院受理关于陈应才申请执行向兴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调查了被执行人向兴安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向兴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应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向兴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审一民提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02)伊市法民重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