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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南民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徐新民与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民,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南民初字第0046号原告徐新民。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港口路2号。本院受理原告徐新民与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原告为建筑模板出卖人。因买卖双方未约定管辖的法院,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为本市润州区润州花园57幢201室,2014年3月,其住所地变更为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正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法官助理 何 君书 记 员 蔡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