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龙口市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 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口市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43-1号申请人:龙口市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7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口市央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5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吕怡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