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北京今日今中图书销售中心与宁波市新世界图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新世界图书有限公司,北京今日今中图书销售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新世界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今日今中图书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双才。委托代理人:杜玉刚。上诉人宁波市新世界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图书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今日今中图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今日今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4)甬海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今日今中中心曾与新世界图书公司之间有图书销售业务往来。2012年1月9日,今日今中中心、新世界图书公司具结了对账确认函1份,双方确认截至2012年1月9日,新世界图书公司欠今日今中中心货款16520.29元。2012年2月、5月,新世界图书公司分别支付今日今中中心货款882.62元和2099.08元。期间,新世界图书公司将部分图书退还给今日今中中心,目前新世界图书公司尚欠今日今中中心货款9519.08元。今日今中中心于2014年7月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从2011年1月14日开始,今日今中中心向新世界图书公司出售图书。2012年1月9日,双方自愿签署了对账确认函,确认至2012年1月9日,新世界图书公司欠今日今中中心货款16520.29元。后其中7000多元有一部分退货,也有一部分已经付款结算,目前新世界图书公司尚欠今日今中中心9519.08元。为此,请求判令:新世界图书公司立即支付货款9519.08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8日起至新世界图书公司支付完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诉讼费由新世界图书公司负担。新世界图书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双方从2008年、2009年左右开始合作,当时今日今中中心名称为北京天马文化公司,截至2012年1月9日对账确认函是对的,之后都没有对过账,但双方继续合作,有订货、发货、退货、结算,今日今中中心主张的对账单余款金额不对,对账单上其中今日今中中心有一次发货新世界图书公司没有收到;新世界图书公司退货给今日今中中心,但是今日今中中心部分收到、部分没收到,具体还欠今日今中中心多少货款要核实一下。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对账确认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现,内容合法有效,今日今中中心确认新世界图书公司在结账后付款、退货情况后,要求新世界图书公司支付所欠货款余额9519.08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新世界图书公司辩称扣除结账后部份退货和部份付款,目前尚欠今日今中中心货款4070.28元,因新世界图书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另今日今中中心主张从起诉的次日即2014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上述货款9519.08元的利息,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予以认可。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新世界图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今日今中中心货款9519.08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新世界图书公司负担。新世界图书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于2012年1月9日的对账是指截至该日今日今中中心存放在新世界图书公司的图书金额,并非实际结款金额,之后还会发生退货、回款、发货等情况,故需要继续将图书清退后才能进行结算。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今日今中中心答辩称: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经对账后,新世界图书公司应该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将货款及时支付,今日今中中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新世界图书公司于2012年1月9日签署对账确认函,确认截至当日,欠今日今中中心货款16520.29元。2012年2月、5月,新世界血书公司分别支付今日今中中心货款882.62元、2099.08元。对于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今日今中中心称,在发生7000多元的退货、支付部分货款后,新世界图书公司尚欠其货款9519.08元。新世界图书公司主张,其在2012年5月退货,12月订货8446.52元,2013年9月退货9463.64元后,共计尚欠今日今中中心4070.28元,但对于其主张的退货、订货等事实以及相应金额,新世界图书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今日今中中心也不予认可,故原审根据双方已明确的账目予以判决并无不当。新世界图书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新世界图书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叶剑萍审 判 员 方资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谢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