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文刚与李兴海、卢登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刚,李兴海,卢登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张文刚,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李兴海,男,约49岁,彝族,汉族,村民。被告卢登高,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刚与被告李兴海、卢登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刚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刚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刚负担。审判员 张联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建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