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韩满根与徐英福、张正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264-3号申请执行人:韩满根,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徐英福,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张正武,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1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徐英福所有的皖H×××××车辆小型轿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英福所有的皖H×××××车辆小型轿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