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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盛在贤与XX、李恒侠、盛广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在贤,XX,李恒侠,盛广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盛在贤。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李恒侠。被执行人盛广印,1958年,3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盛在贤与被执行人XX、李恒侠、盛广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983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李恒侠、盛广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XX、李恒侠、盛广印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XX、李恒侠、盛广印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XX、李恒侠、盛广印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李恒侠、盛广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