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执民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129号申请人:温州市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屿田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45242545。法定代表人:张文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将军桥荣新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145317308。法定代表人:陈福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4)温仲裁字第33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在(2015)浙温执民字第12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建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叶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