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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田华中与杨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中,杨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田华中,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告杨文,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华中诉被告杨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华中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华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华中承担。审判员  田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