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董光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光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2号罪犯董光辉,河北省高阳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保刑初字第20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光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120元。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董光辉及同案被告人胡兵群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光辉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光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