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行执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云亮、高常带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乐行执字第70-3号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孙殿和,副局长。被执行人高云亮,男,1986年5月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高常带,女,1986年10月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高云亮、高常带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