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胡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898号原告胡某,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廖小华,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2月5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