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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执民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昌标与周卫明、周玲娟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标,周卫明,周玲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张昌标。被执行人周卫明。被执行人周玲娟。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卫明、周玲娟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依法扣留工资、住房公积金及查封其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今,本院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周卫明、周玲娟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浙高法(2005)188号《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昌标发现被执行人周卫明、周玲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潘华金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梁春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