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密市华彩纺织有限公司与刘永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华彩纺织有限公司,刘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349号原告高密市华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被告刘永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华彩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永军银行存款18000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