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潘加元诉被告李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潘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加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中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