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夏市宏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韩启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夏市宏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韩启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66号原告甘肃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玮,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夏市宏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被告韩启俊,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夏市宏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韩启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15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秀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葛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