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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福州沐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林为武、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沐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林为武,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沐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为武,男,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辉,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福州沐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3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沐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被告陈辉(即借款人)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陈辉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