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朱鸿、谢婉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朱鸿,谢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址地: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68号。法定代表人:于建中,总经理。代理人:刘富军,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朱鸿。被执行人:谢婉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鸿名下位于科海路北极海小区3号楼3号、产权面积1688.65平方米,房产证号鲁德字第××号房产的查封,并过户给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秋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白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