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唐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某以与被告于庭外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XX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吴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