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151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王远征,重庆清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原告何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远征,被告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认识,于1995年确立恋爱关系,于1996年5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脾气火爆、嫉妒心重,原告与其他女性接触均会引发被告强烈的猜忌心和不满情绪,轻则大吵大闹,重则施以暴力。被告曾对原告动过刀子,抓着什么东西都往原告头上砸,还经常采取以死相逼的手段对原告施加压力。2014年5月,原告开同学会,被告又开始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人际交往。被告的猜忌、打闹使得夫妻之间无法沟通,被告已对原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彼此之间没有任何信任,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被告谭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恋爱时间较长,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近二十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感情一直较好。被告在结婚初期脾气确实不好,但近十年来已经改过来了,双���基本不发生争吵,被告从未对原告施以暴力。原告开同学会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认识,于1995年确立恋爱关系,于1996年5月8日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相处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决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偶尔产生的矛盾并未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因双方各执己见,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对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婚后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双方应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中虽偶尔发生矛盾,均系因家庭琐事引起,并未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可以通过沟通交流解决问题、缓和矛盾,故本院给予原、被告再次和好的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增进交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信任、相互体贴关心,争取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依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