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德祥与张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祥,张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张德祥,男,生于1965年4月29日,汉族,甘肃白银人,白银公司工人,住白银区。被告张玉涛,女,生于1973年2月25日,汉族,甘肃白银人,住白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祥诉被告张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祥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晓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缪成彩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