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杨春利与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利,陈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397号原告杨春利,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堂,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利与被告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春利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国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志攀 百度搜索“”